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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经费暂行管理办法(讨论稿)

 

    为了充分调动我校教师参加科研工作的积极性,规范我校科研经费的管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高校科研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5〕58号)等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科研是指教育教学研究和科学技术研究两大类。按资金来源,科研项目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

    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的,也包括校内项目经费及项目配套经费等,为纵向项目;经费来源性质属于社会资金的,为横向项目。

    第二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促进科研活动开展,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科研处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合同管理和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按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组织做好科研项目的立项、检查、验收、结题等工作。

  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审查项目经费决算;负责科研经费的到账通知、账号设置与核销等工作。

第二章  科研经费的管理流程

  第三条 在项目经费到账时,财务处应及时通知科研处,由科研处核对项目经费归属后,将科研经费预算书面通知财务处。财务处根据科研处提供的科研预算明细表和科研合同建立项目账户,并按合同总金额下达预算。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须经分管科研和财务的校领导批准。

  第四条 科研经费的报销手续按学校财务、物资管理规定办理。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相关报销凭证,由科研处初审,院长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

  第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及使用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和使用,一般包括:

  (一)出版/文献/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教材出版费、论文发表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二)会议费:指在研究项目的开题、中期检查、结题验收鉴定、专家咨询论证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三)差旅费:指参加项目研究相关的学术会议、业务调研等所发生的交通、住宿、订票等费用。出差人员原则上应为项目组成员。如其他人员要有情况说明,由科研处负责人审批。

  (四)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学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人员费最高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30%,软科学研究项目和软件开发类项目人员费用列支比例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50%。

  (五)其他费用: 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以上项目费用之外的直接开支,如材料费、实验室改造费、测试化验加工外协费、实验设备费等。

  第六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

  项目科研经费严格按照项目对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学校相关财务制度执行管理。

  (一)凡列入学校管理的科研项目,经费拨入学校后由科研处统一立项编号,由财务处录入财务管理系统。

  (二)合作项目经费的使用。我校为项目主持单位,有其他合作单位参与的科研项目,需转拨项目合作经费的,应根据批复的项目预算(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经科研处、财务处共同审核,报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后,办理拨付手续。项目负责人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我校为参与单位申报的科研项目,在主申报单位划拨经费到账后,项目负责人要提供与主申报单位签订或共同制定的经费使用计划,以此作为经费使用依据。

  (三)科研项目经费不得用于以下开支:各类罚款、捐款、赞助支出、投资支出、职工集体福利、各种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等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他支出。

  (四)不按时提交科研项目进展报告和各类报表,或不能按计划进度完成项目任务(已批准延期的项目除外),或无故中止项目者,除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处理外,学校将冻结经费的使用。两年内不得申报纵向及校级基金项目。

  (五)纵向项目结题后的结余经费经财务处复核后,可以留作项目结题后的专利申请、成果的出版、鉴定、申报奖项以及成果推广与开发所需的经费。

  (六)凡中止、撤销或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或因项目负责人调离、离岗等原因不能继续主持,且无人负责的项目,结余经费由科研处与资金来源方协商处理。

第四章  校内科研经费管理

  第七条  校内科研经费的管理应按照纵向科研经费管理,附加的特别规定如下:

  (一)一般不得用于购买电脑、传真机、打印机、扫描仪等办公设备。

  (二)用于参加项目研究相关的较高档次的学术会议,需持正式会议通知,经科研处负责人审批。

  (三)不得用于支出劳务费、餐饮费、车辆使用费。

第五章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

  第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办法

  (一)所有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拨入学校后按项目建帐编号。

  (二)项目负责人掌握经费使用,经费使用比例按照项目合同(预算表)所列计划执行。

  (三)财务处可为横向到校经费开具发票。

  (四)在完成合同任务、经委托单位验收同意的前提下,横向经费的结余部分,经科研处审批后以科研绩效的形式直接奖励项目组成员。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调离本校,纵向项目经费原则上不转出,需办理相应变更手续,或转至继任主持人或项目组其他成员进行经费的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与上级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的或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和上级部门政策和规定执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管理办法由学校授权科研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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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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